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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区(州)的成立

发表时间:2022/06/01 00:00:00  浏览次数: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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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9月3日,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区(州)历史上最难忘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延边人民揭开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开始了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光辉照耀下与祖国同行的步伐。

自治区成立前夕,即1952年7月24日,以彭泽民为团长、萨空了为副团长的中央访问团一行50人来延边访问,为延边各族人民带来了毛主席和党中央对延边朝鲜族的亲切关怀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温暖,进一步鼓舞了延边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也为自治区的成立增添了力量。

为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政务院、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延边决定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做好组织上和施政方针的准备。1952年8月29日至9月2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区各族各界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在人民电影院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35人,选举朱德海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董玉昆、崔采为副主席,并将9月3日定为自治区成立纪念日。

1952年9月3日,延吉市大街小巷都披上了节日的盛装,热烈庆祝延边朝鲜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55年4月,中共吉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区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同年12月召开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宣布改自治区为自治州,选举朱德海为州长。1956年12月召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至此完备了自治州的政权体制,使自治州各项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

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的成立,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胜利。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结合中国实际提出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一政策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先后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国家的基本法通过实施,受到延边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选自《中国朝鲜族百年实录——第四卷 民族区域自治篇》)      来源:延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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